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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金尚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碧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0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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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金尚鴻企業有限公司
潘碧芳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汎羽企業有限公司
6,800元
AZ0000000
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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