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07,2024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張京美   
代  理  人  張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豐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豐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不詳
4.88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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