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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施仕發
代 理 人 陳秀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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