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15,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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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請人劉玉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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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劉玉華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未記載
59,000元
0000000
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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