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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長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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