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2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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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楊麗珠 
代  理  人  郭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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