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2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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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2號
聲請人陳惠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僑升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陳惠寬
51,686元
AG0000000
112年3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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