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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請人蔡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敦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特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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