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3,除,427,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王鳳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79-NX-64625-7
804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