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請人雷鎮雄
代理人袁秀慧律師
黃于珊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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