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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高明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陳天送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未記載 89,600元 0000000 11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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