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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八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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