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0,法,52,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法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裕禮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埔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財團法人新埔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埔技術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登記處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捌玖證他字第貳壹柒號核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北二冊、第二七頁、第二七八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提請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新埔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其中修正條文之第一條、第三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餘捐助暨組織章程之修正,因非屬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規定之事項,依法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直接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併此指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廿十 日
~B書記官 黃秀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