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0,簡上,174,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 博英流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郭睦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