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三號
聲 請 人 丙○○
甲○○
丁○○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誠泰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紙(票號:MZ000000000),面額新台幣拾萬元參紙(票號:MZ000000000、二一四○、二一二三),共計新台幣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法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十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誠泰商銀大同分行可轉讓定存單,面額新台幣(以下同):伍拾萬元整壹紙(票號:MZ000000000),拾萬元整參紙(票號:MZ000000000、二一四○、二一二三),共計捌拾萬元整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八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勝訴,確認相對人乙○○之抵押債權貳佰肆拾萬元不存在,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
經查,聲請人前以對相對人之抵押債權已受清償,相對人卻未塗銷抵押權登記,故以保全分配款之返還,而聲請假扣押,以相對人受分配款為扣押標的。
嗣聲請人於假扣押後所提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業經勝訴確定,有前開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足見相對人對前開分配款並無權受領,聲請人對該分配款為假扣押之執行,對相對人而言並無損害之發生,該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