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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F0
附表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訴訟費用 │二萬零一元 │ │
│ 一 ├─────────┼────────────┼─────┤
│ │送達郵費 │六百八十元 │ │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一百三十六元 │ │
├─────────────┼────────────┼─────┤
│ 總 計 │二萬零八百十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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