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0,重訴,507,2006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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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訴人 乙○○
己○○
丁○○
丙○○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37,33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8,8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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