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1,訴,636,20060331,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丙○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玉清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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