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1,訴,856,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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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乙○○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蔡惠琇律師
許志嘉律師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菁寧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㈠原告方面:⑴陳明請求連帶之法律上依據。

⑵陳明何時知悉被告將系爭土地出租予訴外人忠財營造有限公司。

⑶提出臺北縣八里鄉○○里○段十三行小段一五四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頁次八。

㈡被告方面:⑴提出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及同年十月一日土地租用契約書之授權書,並陳明九十年八月七日土地租用契約書暨授權書上杜次雄及杜全淮為何人,另計算所有授權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總和。

⑵提出臺北縣八里鄉○○里○段十三行小段一八一、一八五地號土地歷年申報地價,並陳明上開土地週邊交通、商業狀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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