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1,重訴,605,2018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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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王安宇 00 Clinton Street, Newton, MA
(Tiger An-YU Wang) 02458 U.S.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1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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