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1,重訴,726,200402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 告 勤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勳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禾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璋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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