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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葉韋良律師
鄭正忠律師
再審 被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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