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六六號
被 告即
反訴原告 乙○○
一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右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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