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八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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