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2,破,17,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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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衍鋒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破產。

選任李宜光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戰略公司)董事長,因戰略公司基於融通資金需要,曾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機關借貸,聲請人為前揭消費借貸債務之借貸人或連帶保證人,目前尚積欠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十五萬元、台灣土地銀行一千三百九十四萬一千四百六十九元、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三百零六萬零七百五十元,負債已達五千二百十五萬二千二百十九元,而聲請人之資產有不動產一筆(經鑑價結果價值五十九萬九千九百四十元)、骨灰位永久使用權四十位(經鑑價結果價值二百二十萬元)、薪資所得每月六萬元、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五百五十七萬七千元,聲請人顯不能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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