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2,訴,1013,200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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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一三號
原 告 甲○○
丙○○
乙○○
丁○○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被 告 己○○
辛○○
庚○○
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褚阿德於民國(下同)八十一、二年間,陸續向原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呂石龍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三百五十萬元,並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提供其所有坐落台北縣八里鄉○○里○段荖阡坑小段第六四六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8224/436000,為訴外人呂石龍設定抵押權,並約定如逾期無法清償時同意將土地移轉為訴外人呂石龍所有,其後陸續增加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抵押擔保物及提高抵押債權額,亦均約定如逾期無法清償,同意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訴外人呂石龍所有。

嗣訴外人褚阿德無法如期還款,除將上述第六四六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予訴外人呂石龍外,其餘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均未辦理移轉;

原告等人繼承系爭土地後,前述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爰依契約關係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求為判決:㈠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褚阿德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十三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被告應會同原告將坐落台北縣八里鄉○○里○段荖阡坑小段第六四六地號及如附表所示十三筆土地以台北縣淡水政事務所91年淡地登字第16154號收件,登記字號91淡他字第4345、4347、4348號及92年淡地登字第5180號收件,登記字號92淡他字第1543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八百二十八條定有明文。

是公同共有物權利之行使,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故非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八號判例)。

經查:系爭契約係訴外人呂石龍與被告之被繼承人褚阿德所簽訂,而訴外人呂石龍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死亡後,由原告甲○○、丙○○、乙○○與訴外人呂梅卿繼承;

訴外人呂梅卿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死亡,再由原告丁○○與訴外人呂海嶠、呂闓陸共同繼承,分別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事庭函等為証。

是凡有關於本件契約之權利,均應由原告等與訴外人呂海嶠、呂闓陸共同繼承。

依前述說明,原告以公同共有之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及協同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自應由原告甲○○、丙○○、乙○○、丁○○,及訴外人呂海嶠、呂闓陸等全體共有人之名義起訴。

茲原告未與訴外人呂海嶠、呂闓陸共同起訴,或取得該二人之同意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其訴自難謂為適法,應予駁回。

雖訴外人呂海嶠、呂闓陸與原告丁○○已就其等繼承訴外人呂梅卿遺產部分協議分割,並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抵押權四分之一權利分歸原告丁○○所有;

上述第六四六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及系爭抵押權亦分割為原告四人各四分之一,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可證,但有關本件系爭契約之權利未分割前仍為原告甲○○、丙○○、乙○○、丁○○及訴外人呂海嶠、呂闓陸公同共有,併此敘明。

況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訴外人呂石龍於設定抵押權約定書上明文記載「如逾期無法清償時同意將土地移轉為債權人(即訴外人呂石龍)所有」,其約定無效,原告自亦不得以此無效之約定,請求被告等移轉所有權或協同辦理塗銷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訴於法亦難謂為有據,應予駁回。

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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