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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己○○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証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而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十六條之約定,乃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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