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2,訴,751,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 告 己○○
乙○○
庚○○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張逸婷律師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