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質平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上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室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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