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促,1458,2004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書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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