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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八七四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呂秀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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