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促,2874,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二八七四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呂秀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