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婚字第61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87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及訴外人廖復生、陳美如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94年度偵字第3387號),惟原告即告訴人甲○○已聲請再議,該案尚未確定,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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