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婚,63,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訴
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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