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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不予借提。
應補正之事項:借提被告甲○○之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璿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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