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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輝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劉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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