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建,4,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四號
原 告 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鶴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