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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七號
原 告 新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被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系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而依原告所提「施工承攬契約書」第十六條所載,兩造就該契約所生之訴訟,系合意由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登記於台北市○○區○○路一段四三二號七樓之六,亦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系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馬傲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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