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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台北縣八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慶長
右原告對被告台灣省台北縣八里鄉漢民祠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和補正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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