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懷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明清智
被 告 愛肯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學龍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永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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