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補,40,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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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訴之聲明並未記載應返還之土地面積,亦未提出土地所有權登記謄本,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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