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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零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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