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0號
原 告 甲○○
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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