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補,53,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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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丁○○、丙○○○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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