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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豪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上
被 告 翡麗方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傑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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