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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標準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和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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