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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聲請對被告乙○○、胥德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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