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丸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