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訴,1152,2006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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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52號
上 訴 人 雙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323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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