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3,訴,118,2004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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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二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關於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捌拾玖萬叁仟伍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原告二人各尚有新台幣壹萬零捌佰貳拾玖元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叁拾伍元應予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各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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