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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 告 新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智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捌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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